查緝小組查獲盜採馬糞海膽741顆 2人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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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採期間,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圖/查緝小組提供2017 06 15) 大 中 小 澎湖縣環保案件查緝小組(警察局、農漁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於今(15)日接獲檢舉,前往馬公市澎南地區查緝非法採捕馬糞海膽,並於7點零5分於山水漁港執行檢查順昌號(無籍船筏),當場查獲民眾陳某及邵某2人非法採捕馬糞海膽556顆(114.5公斤),全案業依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農漁局表示,縣府為維護馬糞海膽資源永續利用,公告每年6月16至8月31日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之馬糞海膽,禁採期間,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確實遵守。另為避免開放採捕期間,民眾誤以為不論大小皆可採捕,縣府亦公告規範每年6月16日至8月31日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殼徑未滿8公分之馬糞海膽,及每年6月16日至8月31日輸出本縣殼徑8公分以上馬糞海膽,應向本府農漁局申請並核准後,始得為之。農漁局希望漁民朋友配合,遵守馬糞海膽禁漁期及最小漁獲體長之相關規定,同時也希望民眾勇於檢舉不法漁業行為,一起為永續利用漁業資源願景戮力。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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