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財政部反駁澄清 痛批台新金誤導視聽

▲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日前指出,彰化銀行2014年的董事會改選日期,是由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但財政部反駁,並痛批台新金誤導視聽。圖為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彰銀案台新金、財政部再度槓上!日前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指出,彰化銀行2014年的董監改選是由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財政部以聲明反駁,並痛批台新金說法悖離事實、誤導視聽。財政部表示,當時由台新金主導的彰銀未在期限內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也未決定股東會時間、地點,財政部為股民權益才不得不出面善後。回顧彰銀案,台新金在2005年以每股26.12元,總金額約326億元,標得彰銀22.5%股權、並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權;不過,2014年底彰銀董事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的掌控權。台新金不滿結果,隨即提出司法訴訟,一審宣判已在去年11月出爐,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結果最快將在今(2017)年上半年出爐,目前已進入二審的辯護程序。日前林維俊指出,彰化銀行2014年的董事會改選日期是財政部、台新金代表人共同協議後選擇的日期,絕非台新金代表人董事的單方決定。為此,財政部以聲明指出,對於彰銀2014年董事會任期屆滿改選,當時由台新金主導的彰銀,不僅未遵守期限、未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公司法」第172條及第204條規定、在2014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更未在該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已確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財政部表示,為維護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才會於2014年10月8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20日函復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財政部也痛批,台新金控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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