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害蘇花路斷? 經濟部用這招否認
▲蘇花公路先前發生路段坍方意外。(圖/公路總局提供) 大 中 小 端午節連假期間,東部大雨造成省蘇花公路 112.6k 處無預警坍方中斷,環團質疑坍方是當地礦業開發造成的「人禍」,並非單純天災,但經濟部礦務局澄清,勘查後確認是大雨後造成的崩塌,坍方區雖位於礦區範圍,但非實際可供採礦使用的礦業用地土地範圍,且依 Google 衛星地圖檢視鄰近地區,屬植被完整且無人為擾動情形。環團質疑蘇花公路坍方處就在礦區,認為災害與礦業開發相關,但經濟部礦務局解釋,蘇花公路地處地質較破碎地帶,本次坍方業經交通部現勘調查,是為大雨後造成的崩塌,且坍方區位於蘇花公路上方,雖位於礦區範圍,但非實際可供採礦使用礦業用地土地範圍,並依 Google 衛星地圖檢視鄰近地區,屬植被完整且無人為擾動情形。經濟部礦務局調查後,確認該路段礦區歷史資料曾有 5 礦區,現僅剩 1 礦區位於該路段( 2 礦合併,其餘 3 礦已廢止),現存及曾經核定(現已註銷)的礦業用地範圍與本次坍方位置都有相當距離,且分屬山稜之不同坡面,而位於蘇花公路下方之廢止礦區,地勢遠低於崩塌處,因涉及土地租用問題久未開採,無法進行開採作業,各種原因證明礦區與本次坍方無直接關聯。針對現存礦場的開採作業,經濟部礦務局表示,依礦場安全法規定,定期實施礦場監督檢查,並會同相關機關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作業,要求礦業權者依計畫於核定礦業用地內作業,而廢止礦業權的礦場,依據礦業法第 48 條規定,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業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因此就已廢止礦業權的礦業用地,因已無礦業開發行為,即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管理。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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