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痛批「羅織構陷」 北檢發新聞稿反擊

前總統馬英九(前)被控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下午開庭。馬英九強調,自己是無罪的,起訴書從第1頁開始就錯了,檢察官不該羅織罪名 。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6年4月14日 大 中 小 台北地方法院14日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馬英九堅稱自己無罪,答辯時更言詞鋒利、火力全開地痛批檢方「羅織構陷」、「入人於罪」,馬的辯護律師也提出當初黃世銘洩密案中,承辦檢察官的簽呈指出馬英九不構成洩密,批評北檢起訴馬英九是立場不一。台北地檢署14日晚間也發布新聞稿反駁,指出馬英九罔顧4年前身為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檢方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對此深表遺憾。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如下:針對媒體報導被告馬英九對於今(14)日在臺北地院開庭中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論及其逸脫總統職權範圍而洩密,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及其辯護人庭訊中持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企圖為被告馬英九辯解乙節。本署嚴正聲明如下:一、被告身為總統,在司法個案偵查中,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待偵查終結、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就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參互以觀,其理至明。二、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甫針對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之有罪判決理由,亦以該佔領官署行為「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為主要判斷依據,同理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之行為亦顯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三、至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係被告黃世銘涉犯洩密等罪嫌案件,由他案(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案之簽呈,該案之被告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對於被告馬英九持4年前本署以黃世銘為被告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分案簽呈,作為被告馬英九無罪答辯之論據,而罔顧被告馬英九於4年前身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本署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之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本署深表遺憾。四、況且,刑事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倘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抑或有任何新事證產生之際,自可依法重啟調查。是本署於黃世銘洩密案提起公訴之後,陸續接獲相關人等對馬英九提出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並符合起訴法定原則。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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