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專法3大調整 實驗期最長延為1年
▲金管會再次召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由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圖中)親自主持。(圖/記者顏真真攝,2017.1.24) 大 中 小 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金管會24日再度邀集金融、科技業者召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由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親自主持,並就業者日前提出的建議,說明3大調整內容,其中有關實驗時間將由原先最長9個月延長至1年。金管會研提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在1月13日已先邀請金融科技業、金融業公會及金融服務業開會,業者也提出多項建議,24日座談會業者再就設立行政院級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金融法規負面表列、創新發展與監理並重、降低辦理金融業務資本門檻及實驗完成後的試營運等提出建議。金管會也說明,依行政院的部會分工,金融科技發展屬金管會職責,金管會將會與相關部會一起推動,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涉及特許金融業務為限,若未涉特許金融業務,不須依實驗條例草案申請辦理實驗,而該條例草案是提供實驗管道,非業務經營前的試辦屬性,實驗完成後,金管會須就具有創新性及可行性,並兼顧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消費者權益,檢討調整相關監理法令或措施。同時,在參酌與會者意見及實驗條例兼顧創新及消費者的目的,金管會也就實驗條例草案進行調整,包括增訂審查會議的申請人出席、審查會議成員的迴避及保密等事項,同時延長實驗期間,金管會綜合規畫處長邱淑貞說明,觀察國際做法,英國監理沙盒實驗期為6個月,最長的是澳洲1年,金管會採納各界意見,實驗期間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可申請延長6個月一次。此外,金管會也增加實驗結束的相關輔導及增加實驗價值誘因措施,轉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應參酌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檢討金融法規、簡化業務申請審查程序及給予辦理人取得許可經營後的調整期等方式。李瑞倉表示,希望趕在農曆年前將草案送進行政院,在立法院2月開始的新會期列入優先法案,盡速完成立法。金管會也強調,我國以訂定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此為全球首創,將讓金融科技創新在兼顧金融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下,有更大且安全可預測的實驗環境,而現行金融法規也會依創新實驗的成效,適時進行檢討及鬆綁,並期盼各界支持,促使實驗條例草案早日完成立法及施行,建立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也可於施行後一年,依創新實驗機制的推動情形,適當檢討該條例規範。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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