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客在漁港釣魚並將漁獲出售 將依漁業法及漁港法重罰

▲為徹底遏止少數不肖民眾罔顧法令下海採捕馬糞海膽,禁漁期間農漁局查緝人員與岸巡、環保警察隊不定期於各潮間帶巡護查緝,以杜絕不法行為。(圖/翻攝自網路) 大 中 小 據報導上月30日有釣客在墾丁後壁湖漁港港區釣獲珍稀魚類,並以2,380元賣給餐廳,已明顯違反漁港法及漁業法規定,將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法核處。漁業署表示,漁港主要是提供漁船停泊及整補,基於安全原則禁止釣魚,例外公告區域供釣魚。經查後壁湖漁港並未經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漁港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告開放民眾垂釣,該名釣客的行為已違反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說明,海洋漁業資源係全民共有的公共財,為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採捕行為應先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至於僅以人工竿釣方式釣魚,且所釣漁獲僅為自用未有販售營利的休閒釣魚行為,即非屬經營漁業,不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但因該名釣客具有販售行為,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漁業,已明顯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應依漁業法第64條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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