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 民間司改會:先完成6項配套措施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應強化再審制度。(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大 中 小 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24日決議終審法官員額縮減為21人,且未來將由司法院長提名、再由總統任命。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呼籲,在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前,須完成確保審判品質等6項配套措施。民間司改會認為,訴訟制度可改革,也可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但希望是有配套、漸進式的改革。由於採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缺點在於,若第一審事實認定背離真相,民眾雖可上訴,但上級審法院卻因改採事後審查,以一審認定事實為判決基礎,將不會重新調查證據。再來,未來若為減少上訴的案件量,將極易駁回上訴請求,而造成冤錯案,對民眾而言較不利,因此呼籲應完成以下6項配套措施後,在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一、確保事實審的判決品質
金字塔訴訟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以事實審為前提,當案件事實認定的重心,轉移到一審法院時,一審法官會增加負擔,建議二審法官可移到一審法院辦案,以增加一審法官員額,解決人力負擔問題。二、司法人事制度改革
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減少後,最高法院法官在審判上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所以應避免近親繁殖、論資排輩的選任方式,未來最高法官來源應更多元化,才能廣納各方意見。三、強化再審和冤錯案救濟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金字塔訴訟制度實施後,民眾透過審籍救濟的機會將限縮,故為避免冤錯案,應放寬非常救濟的門檻。此外,為增加冤錯案有再審的機會,應建置獨立於司法之外的刑事覆審機制,如英格蘭的刑事覆審委員會。四、淘汰不適合審判職務的法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表示,若有審判品質不良的法官,應調整職務,將該法官轉任非審判職務,如研究型法官。五、提升律師服務品質
黃盈嘉補充,為強化事實審,律師也應於事實審提出完整證據調查請求,以及為當事人提出相應的訴訟主張,故律師亦扮演重要角色。所以應強化律師公會的懲戒機能和提升律師的在職教育,增進律師品質。六、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輔助
為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應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增加法院負擔。
▲民間司改會呼籲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前,應先完成6項配套措施。(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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