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 未配合罷工可被工會除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公會去年罷工,引發社會關注,事後工會將未出席罷工的會員除籍。其中一名於總統出訪專機服務的空服員為此提告,桃園地方法院則以罷工權行使之艱難,會員未參加罷工等理由,判職業工會勝訴。(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公會去(2016)年罷工,引發社會關注,事後工會將未出席罷工的會員除籍。其中一名於總統出訪專機服務的空服員為此提告,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則以罷工權行使之艱難,會員未參加罷工等理由,判職業工會勝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但罷工當日仍有22位會員執勤,事後工會將此22名會員除名,引發議論。其中一名於總統專機上執勤的空服員不滿被除名而提告,法官認為工會會員未參與罷工的原因「可能包括因病、因喪、因災、因故等,惟其中情節最為嚴重者,莫過於為華航公司服勞務」,因此判工會勝訴。判決書中提到「罷工權行使言之簡易,行之艱難,若非被告工會其餘成員於過程中一路堅持,焉能享有後續之成果。」;「又針對原告此種行為,倘被告未給予以除名處分,使其坐享華航公司之獎勵及收割其他會員挺身罷工爭取之成果,不啻變相昭告所有會員面對罷工動員時,若採取搭便車之僥倖心理,隱身幕後而坐視他人為其出頭,即能在勞資對抗中漁翁得利。」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公會祕書長林佳瑋表示,很感謝法官對團結權的認定,並花許多篇幅描述為什麼在罷工期間執勤的人,會破壞工會的行動,而罷工又是多麼困難的事情。另一案則是當時的「禁搭便車」條款,原本專屬於職業工會在罷工後爭取的權益,華航卻開放給予企業工會相同待遇,甚至比職業工會早一天實施,勞動部裁決結果認定華航資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處將處3萬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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