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鐵局工務處長收廠商30萬賄賂 遭監察院彈劾

▲前台鐵局工務處長陳憲頂因在辦理工程案相關履約爭議時,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的新台幣30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所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員尹祚芊、林雅鋒提案彈劾,全案也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資料照片/記者邱明玉攝) 大 中 小 前台鐵局工務處長陳憲頂因在辦理工程案相關履約爭議時,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的新台幣30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所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員尹祚芊、林雅鋒提案彈劾,全案也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監察院表示,台鐵局前開工程進行期間因物價波動,該局工務處將原工程費合計追減490萬8,621元,並由時任處長陳憲頂親自核定通過,得標廠商某營造公司為處理該公司遭扣減工程款之事,遂請託曾任職於台鐵局,且自稱與該局官員熟識之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邱某說項,邱某與陳憲頂舊屬工務處養護總隊前隊長胡某熟識,並居中牽線。監察院指出,得標廠商先交付50萬元予邱某,邱某將之轉交胡某時表示,胡某可拿取其中20萬元,其餘30萬元再作賄賂陳憲頂之用。

監察院說明,陳憲頂雖辯稱,處理前開工程得標廠商公司履約相關爭議,經由舊屬交付30萬元,以為是舊屬要答謝多年照顧情誼,另本件工程履約爭議案件已非其權限範圍等語。監察院進一步表示,但當時陳憲頂因職務關係,處理前開工程得標廠商履約相關爭議,由胡某交付30萬元及得標廠商申訴資料,顯可推知有相當關聯性;而部屬縱使常受到長官宴請照顧,想對長官表達感激,但以金錢答謝款項高達30萬元,與情理有違,所辯不可採信。另外,監察院也指出,陳憲頂因前述行為,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事證明確,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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