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爭議 外界質疑發電業不受監督 能源局持4點駁斥
▲外界認為電業法修正,將「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不受政府法律約束與管制,經濟部能源局以4個論點澄清。圖為台電彩繪風機。(圖/資料照,台電提供) 大 中 小 外界認為電業法修正,將「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不受政府法律約束與管制,經濟部能源局今(10)日表示「這是誤解」,並以4個論點澄清,其實是限縮其權利,而增加應受管制或負擔之義務,惟仍保留綠能發電業目前之權利,希望加速綠能發展。能源局說,此次電業法修法規畫將發電業定位為「非公用事業」,係著眼於未來發電業將開放自由申設、自由競爭後,不宜再有比照公用事業享有過多之權利,而應增加負擔的義務。能源局進一步說明,發電業純益規範,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修法增列發電業純益使用規範之條文,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10%即納入監管,其適用範圍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25%嚴謹。其次,火力發電廠土地取得權利限縮,綠能發電廠則維持不變。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後,火力發電廠廠址將無法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得或租用國有、公有林地方式取得,僅有電源線部分土地可以使用公用事業權利,權利相對縮減,但為鼓勵綠能,再生能源部分將不受影響。能源局還說,外人投資發電業仍須核准,另有陸資依法無法投資發電業。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陸資並不允許於我國投資設置電廠,不會因發電業列為非公用事業而有所改變。能源局最後表示,發電業依電業法規定進行管制,「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於公用事業之諸多監督管理事項,如申設之准駁、定期提交營業與財務報告及營業期限之限制等,在「電業法修正草案」中仍將保留,且部分規定甚至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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