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遲到缺勤 勞動部:不得處分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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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襲台,北北基大雨使得路面有積水狀況,勞動部2日表示,如果勞工因此影響出勤或遲到,可主張《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不得記曠職、遲到等不利處分。(圖/記者陳明安攝,2017.6.2) 大 中 小 台灣各地今(2)日發生強降雨,造成道路交通多處狀況,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因此影響出勤或遲到,可主張《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不得記曠職、遲到等不利處分。由於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各地都有局部大豪雨或超大豪雨發生的情況,也有部分地區宣布停班停課。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因為暴雨導致遲到、無法出勤,可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第6點,雇主就不得有不利處分,否則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但雇主也可不發給未上班的勞工當日薪資。另外,根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加班費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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