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食藥署:早規畫取消
▲司法院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宣告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違憲。(圖/取材自網路) 大 中 小 大法官今(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相關規定,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即日起失其效力。對此,食藥署表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法修正草案早規畫取消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並經行政院於去年9月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食藥署表示,當初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的立法精神是考量早期國人獲得資訊管道有限,不易辨識化粧品廣告內容的正確性,才會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廣告須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刊播,不過,目前包括日、韓、美等國皆無化粧品事前廣告審查機制,因此去年9月已送立法院修法取消。不過,食藥署強調,另依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仍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的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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