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邁出第一步 民法修正案初審過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審查婚姻平權法案。(圖/記者葉滕騏攝,2016.12.26) 大 中 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6)日審查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午12時9分司委會召委、民進黨尤美女宣布,法案初審完竣送交院會處理,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初審條文規定,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另外,未成年被收養之認可也加入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為理由歧視對待。司委會今天上午審查婚姻平權法案,朝野共提出6個修法版本。其中,極富爭議的《民法》第972條,民進黨立委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將原先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保留,新增「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另外,第971-1條平等適用原則,採納尤美女版本,規定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第1063條婚生推定仍以異性配偶為限。另外,有關未成年被收養之認可的第1079之1條,加入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為理由歧視對待。民進黨蔡易餘提出的第八章同性婚姻專章,則改為第二章之一,條次進行更改,規定「同性婚姻,其親屬關係之建立、消滅與法律效果,依本法規定」。委員會也通過由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提出附帶決議,婚姻平權全部相關法案一併送交朝野協商。最後,尤美女宣布,今天審查之條文,在明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其他任何相關版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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