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收賄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嫌犯貪污罪被法院判8年定讞,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多次請求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但都遭駁回,106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今發新聞稿表示,此案已於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圖/社會中心翻攝) 大 中 小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嫌犯貪污罪被法院判8年定讞,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多次請求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但都遭駁回,106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今(24)日發新聞稿表示,此案已於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曾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約台幣60萬元)後,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被最高法院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定讞。105年9月,郭瑤琪的丈夫彭光輝在律師陪同下,前往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但同年10月即遭駁回。彭光輝曾表示,此案過去在政治追殺下做出荒謬判決,不僅違反法律、論理原則,也違反判例,希望最高檢可以替他們提非常上訴,取得再審的機會。最高檢指出,歷任法院的判決有三種解釋;一、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二、有偏於受賄者只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三、有採取折衷觀點,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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