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初審 不得招募16歲以下黨員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軍隊及學校等設置黨團組織;且不得招募16歲以下國民作為黨員。(圖/記者邱書昱攝,2017,5.25) 大 中 小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內容規定政黨不得招募16歲以下國民作為黨員,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政治補助金等,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初審條文指出,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軍隊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規者處政黨50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經過主管機關制止不從者,可以按次處罰。除此之外,初審條文指出,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黨費、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所生的孳息;同時,也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則不在限制內。另外,關於政黨補助門檻是否由3.5%降低為2%,以及政黨法草案所稱之政黨為何、政黨名稱訂定條件等16條條文,由於朝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最後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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