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無保障 全教總籲應納勞基法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4日呼籲,應將產學合作學生視為勞基法中規範的「技術生」,以明確的法規保障。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攝 106年5月24日 大 中 小 過去實習生受到雇主剝削情事不斷產生,全教總指出,有學生實習一年,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還遭業者以未依約告知離職為由求償59萬元者;因此全教總呼籲,為保障學生的勞動條件,政府應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明訂規範。全教總表示,台灣目前既有學生身分,同時在產業界學習、工作的校外實習、產學合作類型有「產學攜手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產業學院專班」、「就業學程計畫」等各種不同類型,但對於學生在產業付出勞力、創造產能者的保障卻遠遠不夠。全教總表示,依目前現況,因產學合作生的定位不明,加上學校合作契約的內容粗略,很難要求合作企業依據勞動法令來對待產學合作生,甚至有業主以實習之名,實際為達補實替代勞動人力的目的,學生實習的內容根本無法滿足所規畫應學習之知識及技能。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不論實習或協助產業,都應該要保障學生的勞動條件,政府應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增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一致性的規範」、「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此外全教總也呼籲,教育部應在法律授權下,於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中增訂保障產學合作生權益的規範;在校外實習方面,教育部應訂定契約範本,作為學校與業主簽訂合作契約時的規範,契約應納入保障學生勞動條件的規範條款,以維護學生的勞動權益保障。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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