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浩鼎案檢方改起訴法條 違不違背職務差在哪?
士林地方法院22日開庭審理浩鼎案,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出庭。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06年3月22日 大 中 小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被控貪汙,檢方22日開庭時,認為翁啟惠利用院長的身分收賄,因此當庭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將原本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改為刑度較重的「違背職務收賄罪」,翁啟惠最重恐被判無期徒刑。「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和「違背職務收賄罪」,雖然字面上只差了一個字,但兩者的刑度差別相當大。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違背職務收賄罪」則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收賄人是否「違背職務」。「違背職務」指的是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即超過職務範圍的行為,例如A建商承包某政府工程,卻未依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但承辦公務員卻接受A建商行賄,讓工程順利通過驗收,該公務員就是「違背職務」。而「不違背職務」指的是在公務員職務範圍內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如A建商照著合約施工,依法可以通過驗收,但A建商仍向承辦公務員行賄,希望早點通過驗收,這樣的行為就「不違背職務」,但兩個案例同樣都有行賄、收賄的犯罪行為。至於行賄者,若涉及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在民國100年立法院也通過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明訂「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讓以往只要不涉及違背職務,行賄者就無罪這樣「收錢有事、給錢沒事」的不當行為走入歷史。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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