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一銀盜領案 高院:快修法提高刑度

台灣高等法院18日宣判一銀盜領案,判處潘可夫4年6月(中左起)、安德魯4年10月和米海爾4年8月徒刑。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6年5月18日 大 中 小 一銀盜領案,被告安德魯等3人一審皆判刑5年,案經上訴,今(18)日二審宣判,3嫌越判越輕,改判安德魯4年10個月、潘可夫4年6個月、米海爾4年8個月,依序併科罰金50、40、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該案無積極證據證明3人在「跨國駭客盜領集團」案件中居於主導地位,一審依刑法第359條法定最高之重刑,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難以符合比例和平等原則。此外,審酌3人是負責贓款處理的關鍵角色,有嚴懲之必要,但3人犯後皆坦承搬運贓物,故改判安德魯、米海爾和潘可夫3人分別為4年10個月、4年8個月、4年6個月徒刑,依序併科罰金50、40、30萬元,執行刑期後均應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值得注意的是,高院針對這起罕見的跨國ATM盜領案,提出兩項建議:「從速修法提高刑度補破網」、「網路犯罪無國界,司法互助有必要性」。在「從速修法提高刑度補破網」方面,高院表示,以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為例,法定刑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當時此類犯罪最多是提款卡盜領,但現今網路犯罪技術大躍進,誰想得到能用遠端遙控讓ATM吐鈔。而「網路犯罪無國界,司法互助有必要性」部分,高院表示,本案只起訴處理贓款的3名被告,對其他已潛逃出境的車手及幕後首腦,無法有效追查,國際司法互助有其必要性。據了解,一銀盜領事件發生於2016年7月10日晚間,當時有民眾看到一銀古亭分行的提款機不斷吐出現鈔,並目擊2名竊賊逃逸,檢警獲報後迅速在宜蘭縣、台北市逮捕拉脫維亞籍安德魯、羅馬尼亞籍米海爾、摩爾多瓦籍潘可夫3人,其餘19人案發後搭機潛逃出境,已發布通緝。在此事件中,一銀總計22家分行、41台提款機遭竊,共被盜領逾新台幣83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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