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寓所翠山莊被控占用鄰地 高院判拆屋還地

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翠山莊(圖)產權為孫女李坤儀所有,鄰居控告違法侵占約22平方公尺,高等法院24日判決李坤儀需拆屋還地,把使用權還給地主,仍可上訴。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6年2月24日 大 中 小 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台北市外雙溪翠山莊別墅,產權為孫女李坤儀所有,占地約260坪,但周邊土地地主陳姓婦人指控,翠山莊15名屋主擴建占用她6.7坪土地用做車庫等建物,因此提告要求拆屋還地,李坤儀也成為被告之一,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24日判決李坤儀必須拆屋還地,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地主,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翠山莊於40年前興建,李登輝則於2000年卸任總統後,承租其中一棟別墅做為居所,後來因《卸任元首禮遇條例》修正通過,政府不再幫忙支付每月31萬元的租金,隔年李坤儀便貸款約4900萬元,買下該棟市值約8000萬元的別墅。25年前,陳婦陸續買下翠山莊周邊土地,本想用於興建養老院之用,卻發現部分土地被翠山莊住戶增建佔用,有些部分還是既成道路,陳婦因此控告15名屋主,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李坤儀主張,別墅以及陳婦的土地原本都屬於一名簡姓婦人所有,簡婦後來將別墅賣給她,周邊土地賣給陳婦,而且李家買房子時就有這些建物,雖然部分建物佔到陳婦的地,但李家應屬「有權佔有」,並非無權佔有,而且佔用部分僅6.7坪,因是既成道路範圍,就算拆掉建物把地還給陳婦,陳婦也不能使用,但若拆除,可能引起相關地質改變及土質流失問題,因此主張無須拆除。全案一審時,認為陳婦主張有理,因此判李坤儀應拆除6.7坪佔用土地上面的建物,且須還地。李坤儀不服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也判決李坤儀應拆屋還地,把使用權還給地主,全案仍可上訴。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