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習俗地只是安慰的名詞?

原住民的課題離不開土地。所謂的習俗地的意義,是一群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原住民法令,界定了原住民的身分與權利。原住民的定義:履行原住民習俗與生活方式。法令中所明示的有:-原住民區:不在固定處居留的原住民進行日常活動的範圍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定居者居住之地。然而,我國並沒有任何的地域被公報為保留地的地區,都只是口頭上說說而已。當 時被扣留的原住民有47名,加上不同區域的7名,共54名。被釋放後,7名無事,47名被告知是:吉蘭丹森林局副局長莫哈末拉希仄阿都拉說,上述原住民在 未經允許下,闖入及居住在森林保留地。而該局已發出通告,要求原住民在20日以前撤離,惟這些原住民並沒有撤離的意思。當局是在1984年國家森林法令第 32(1)條文下展開扣查。換句話說:原住民被控闖入自家生活空間裡生活。原住民在山裡的休息亭被破壞了,卻阻不了原住民對自己祖輩傳承下來的生存空間的堅持,但原住民本身並不貪心,而實際上,原住民的傳統及內心裡只想要保留自己的空間,與世無爭的空間而已,這很過份的要求嗎? 封條被原住民毀了,因為想要封死原住民在自己家園裡生存。休息亭被破壞了,只因為政府不想要原住民在自己的家園裡建立任何的休息站。休息亭甚至被燒毀,為的是阻止原住民有材料重建。但原住民清楚的知道,所有的動作,只因為一個源頭:BALAK,樹桐。 我問了原住民,建一休息亭需要多長時間?答案是:人手夠的話,一天就建好了。然而,在全村的總動員下,一天內重建的不只一間,而是至少5、6間!因為這些都不是大人的事,是全族人的事。樹桐的利益與全族人生存空間的鬥爭,最後的勝利者,會是誰呢? 最後,森林保留地與原住民習俗地在憲法上的正式定義,還得在國會裡解決,不是嗎? 我國的國會議員們準備好了嗎?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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