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必須休11小時規定 由行政院訂實施時間

▲雖有立委提案,將勞工換班時必須連續休息時間上修至11小時,不過「緩衝1年」的規定並未納入最終修法條文中,因此正式施行日期,仍必須由行政院決定。(資料照片/記者陳明安攝) 大 中 小 《勞動基準法》中攸關於「一例一休」的修法通過後,勞資間的權益便再次受到檢視。其中雖有立委提案,將勞工換班時必須連續休息時間上修至11小時,不過「緩衝1年」的規定並未納入最終修法條文中,因此正式施行日期,仍必須由行政院決定。《勞基法》原先並未強制規範勞工輪班的休息時間,不過醫療業、服務業、保全業、製造業及大眾運輸業都需要排定人員輪班,且多數勞工過勞情形也相當嚴重,因此在本次一例一休修法中,許多立委引用國外的勞工制度,為保障勞工身心健康,訂定必須連續休息11小時以後才能再上班的規定。不過有些企業主認為,在目前輪班多為三班制、換班休息時間多為8小時的情況下,若強制修改休息時間為11小時,恐怕會有員額不足的問題。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先前表示,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就曾承諾,將會拿掉至少休息11小時的規定,且未來主管機關可能透過「函釋」方式來鬆綁。針對輪班排休11小時是否將會有例外,勞動部長郭芳煜受訪時回應「言之過早」,且若業者有經營上的困難,就應當在法定範圍增報加班、增加加班費,或者是增加人力來因應調度。郭芳煜雖稱「這是一個進步的立法」,但因為「緩衝期1年」並未納入最終修法版本中,因此這項規定上路的時間,必須由行政院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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