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條款!民航局擬修法 停航前60日須陳報
▲民航局將研擬修法,規範航空公司航線暫停或終止須於60日前陳報。(圖/記者陳致宇攝) 大 中 小 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民航局將研擬修法,規範航空公司航線暫停或終止須於60日前陳報,違者將可處60萬到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還可收回航權,另針對航空公司負責人罰金最高可達1,000萬元。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說明,考量航空公司如暫停或終止航線,對於已訂票旅客權益影響甚鉅,為此民航局參考日本作法,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中規範航空公司如暫停或終止國內航線,應檢附訂位乘客的處置作為及消費者保護措施,陳報民航局轉送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後60日始得實施。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部分,也應於生效前60日,檢附前揭處置作為及消保措施陳報局航局轉送交通部備查。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線暫停或終止,得不受60日的限制。此外,民航局也將修改《民航法》110條之3規定,未來若航空公司負責人未依照相關規定陳報,情節重大者民航局除收回航權外,也會針對負責人最高開罰1,000元,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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