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記事本/彰銀經營權爭議始末

▲彰化銀行經營權民事訴訟,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台新金勝訴。(圖/記者顏真真攝) 大 中 小 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議,台新金與財政部對契約有效訴訟,高等法院二審判決17日出爐,確認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的普通董事席次。不過,彰銀案爭議整個事件始末要從2004年前總統陳水扁提出二次金融改革說起,當時政府訂下4大目標,包括金控及公股金融機構減半。以下是彰銀案事件發展始末:2004年
●截至12月31日止,當時彰銀不良資產692億元(NPL達7.77%);淨值748億元,財政部持股15.27%,為彰銀當時最大股東。2005年上半年●彰銀/財政部規畫發行全球存託受益憑證(GDR),然而該GDR於2005年5月6日宣告破局。●隨後彰銀及財政部宣布彰銀發行14億股特別股競標方式,以吸引策略性投資人,進而得以改善彰銀財務結構及營運績效。2005年7月●7月5日財政部公告:「彰銀增資案,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財政部計畫於適當時機並以適當方式全部釋出公股」。●7月21日財政部再以正式公文承諾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得標者主導,並列出包括一、支持得標者取得過半董監事席次;二、公股持有股權若擬出售,原則上將於公開市場分散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數量不得超過1%;三、政府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者仍為最大股東時,政府不會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經營權的政策;四、未來彰銀的經營,在合法且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的前提下,政府同意支持得標者於董事會中所贊成的決策或提案。●7月22日台新金以365億元取得彰銀14億特別股競標,成為彰銀最大股東。2005年至2007年●台新金於彰銀董事會董監過半、指派彰銀董事長及總經理,彰銀財務指標也逐漸改善,逾放比從2004年的7.7%,至2007年底下降為1.79%;資產報酬率(ROA)從2004年0.1%,2007年增至0.64%;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從2004年1.68%,2007年增為10.35%。2008年至2010年●2008年總統大選、政黨輪替:當時的財政部長李述德提出彰銀總經理改由財政部指派,雖違反2005年財政部公告與公文內容,但為表示對財政部的尊重,台新仍勉予同意。●2009年行政院公布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台新金投資彰銀時符合相關法規與審核標準。●2010年2月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搜索台新金。2014年●8月最高法院檢察署發函結案「經查欠缺具體犯罪事證,業經簽結在案」,政府與台新均無違法情事,但財政部有關彰銀經營管理移轉的承諾仍未實現。●12月8日彰銀第24屆董監改選,彰銀9席董事中,財政部獲取4席普通董事及2席提名的獨立董事,彰銀經營權再度回歸國有。●12月9日台新金提起民事訴訟,訴求包括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且先位聲明:要求恢復彰銀經營權備位聲明,對財政部提出賠償請求。另聲請假處分,要求財政部3席法人董事代表改由台新金指派的自然人出任。●12月11日台新金向監察院陳情調查審究財政部及其負責人是否涉有違法失職的責任。2015年●在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先後駁回假處分聲請後,最高法院10月7日裁定將此案發回高雄法院重新審理。另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未考量政府的施政或作為應有其連貫性及一致性,並未基於彰銀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在彰銀2014年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致引發爭議,顯有欠當,並請財政部檢討改進。另報告亦指出,財政部以合併議題作為取得彰銀經營權理由並不足採。2016年●4月19日台新金提假處分部分,高等法院認為無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性等之原因,以裁定駁回台新金抗告。●4月27日台北地院判決確認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存有契約關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台新其他請求未獲准。●4月28日台新金再提出假處分抗告。●5月19日關於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台新金聲明再上訴。但為專注爭取確認契約有效,簡化訴訟以期高院早日判決,台新金繼續請求「確定契約關係存在」。●為表達共商協決之誠意,6月13日台新金撤回假處分再抗告。2017年●1月16日台新金向高等法院撤回「請求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兩項請求。●5月17日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認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的普通董事席次。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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