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檢察長應以書面行使個案指揮權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圖)10日在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會議決議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為確保檢察一體不被濫用,檢察首長在案件指揮部分,應有書面執行依據,否則可送個案評鑑。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5月10日 大 中 小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六次會議今(10)日上午召開,會中決議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加入外部委員、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等權力時,應以書面指示,否則可送個案評鑑;對於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權應重新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六次會議針對「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改革方案結論」,並就「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續行討論,並做出幾項決議。在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方面,應朝內部、外部民主化方向改進,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並應加入外部委員,以符合民主問責並回應多元價值;為符合性別平等,檢審會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也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此外,為了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在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明確指示,若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則構成個案評鑑的事由。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部分,經會中討論,認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出境)、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如抽血檢驗)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會後並決議在5月24日上午再加開一場會議,以討論「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及檢討律師懲戒、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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