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拒捕竊嫌 開槍員警遭起訴

▲西門町六號出口是人潮熱區。(圖/記者林柏年攝) 大 中 小 2013年一名黎姓竊賊為躲避警方追捕,駕車開往台北市西門町鬧區內,遭萬華警分局張姓警員開槍制止,其中一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導致他不治身亡,黎嫌家屬因而控告張員業務過失致死,北檢經幾次不起訴遭發回再議後,今(11)日認定員警用槍時機未有急迫性,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員。檢方調查,2013年8月13日,黎姓男子因涉及竊案遭中和警員查訪,但黎嫌拒絕受檢駕車逃逸,一路從中和逃到北市西門町,在行經中華路、峨嵋路口時,見前方有救護車擋道,竟將車開上人行道,轉往捷運西門站六號出口逃逸。由於當時有不少民眾圍觀街頭藝人表演,民眾為躲避車輛四處竄逃,場面一片混亂。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張姓員警見狀加入圍捕,掏槍喝令黎嫌「停車、下車」,但黎嫌不肯就範,仍駕車在人群中橫衝直撞,張員為避免民眾受傷,朝車輪連開兩槍,但其中一槍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造成黎嫌送醫後不治。事後黎嫌家屬認為員警用槍時機不當,憤而向張員提告,北檢原認定警方開槍屬正當防衛,兩次將張員不起訴處分,但黎嫌家屬不服,案件因而遭高檢署發回再議。檢方勘查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張員舉槍時站在黎嫌車子前,但黎嫌當時倒車想逃跑,並非向前衝撞,也沒有衝撞人群的意圖。而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認為張員當下並未達開槍急迫性,認定張員有過失責任,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