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動畫】男花九萬報婚友社 退費不乾脆
劉先生今年一月中接到一家婚友社的來電,邀請他去現場了解課程,他答應後便收到預約簡訊。當天在現場,秘書說可幫他配對找到老婆,詢問家庭背景、收入狀況及信用卡額度後,向他介紹報名可採月繳制或直接簽終身約九萬三千六百元,劉先生當下沒想太多,就刷卡簽下終身合約。二天後,秘書稱有一個女生對他很有好感,可安排初次約會,並建議他換髮型及訂餐廳;但他懷疑,還沒見過面的人僅憑照片怎會有好感?且繳了高額會費還要花錢治裝跟其他消費,讓他有點退怯。後來又發現契約並沒寫退費方式,便致電詢問業者,對方回覆過年前會計不在、無法退費,隔天劉先生特地請假去婚友社,對方仍以會計不在為由、稱無法退費,並勸他可考慮看看。之後劉先生向消保官申訴並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退費,秘書當晚傳訊說會爭取退費事宜,並用二全其美的方式處理,請他來門市辦理,但他覺得退費方式與金額沒談清楚就拒絕前往。他說業者雖有一直保持聯絡,但推託退費事宜,且對退費細節避重就輕,讓他開始擔心到底能不能退費。婚友社回應,退費採個案方式處理,因劉先生申請退費事宜適逢農曆春節前,公司會計休假,故無法辦理退費;秘書一直積極溝通退費事宜,請顧客前來現場處理,無奈顧客遲不出面解決,但二月初雙方已達成和解,以預留一萬元報名費做為條件,退回剩餘款項,若劉先生日後要報名活動可折抵,若不報名、費用可退回。律師康鈺靈說,有實務見解認為該契約性質上為委任,故依《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案投訴人要求終止契約、也退還業者提供的資料,業者應扣除必要之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此案業者雖有退費,但扣留一萬元報名費,此費用過高恐有失公平。台北市消保官潘宏政則表示,該業者與投訴人所簽的定型化契約,恐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平等互惠原則,契約上無服務內容及期間,更沒有退費的規定,投訴人可要求業者退費;若業者不從,主管機關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行政調查,若不配合調查,則可依同法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此案業者預留一萬元為報名費,才退回剩餘款項的處理方式,消保官潘宏政也認為,投訴人未使用到服務且已歸還業者資料,該預留金額可能過高,恐違反比例原則。(撰文:徐子倫)本文由《蘋果日報》授權轉載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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