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涉賄 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月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台南高分院今天宣判,維持一審有罪判決,惟改判李全教3年6月。(圖/地方中心攝) 大 中 小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台南高分院今天宣判,仍維持一審有罪判決,惟李全教改判3年6月。檢方指控,被告李全教等人,因與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期約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即認定有罪。被告等人在一審分別被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和羅進生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但可支付公庫30萬元獲得緩刑3年;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根據檢方指控,李全教意圖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雖7人全部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本案在一審即被法官認定有罪,李全教等還被分別量刑,李全教等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今天判決,仍認定李全教等人有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