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 財長許虞哲:224起已停徵
▲財政部長許虞哲。(圖/記者林昱均攝,2017.03.01) 大 中 小 「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大法官釋字746號釋憲案指出,遺產稅、贈與稅、稅捐稽徵法等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雖然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滯納金加徵利息的部分欠缺正當性而宣告違憲。財政部長許虞哲今(1)日表示,不需修法、即刻失效,目前已通函給國稅局和行政執行署,2月24日起失效,其他類似概念的稅法,會考慮發解釋令方式處理,且不會有稅損問題。江姓民眾10年前繼承9700萬元遺產,但因為遲繳遺產稅被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且再加徵滯納利息。江姓民眾6年前就繳納2400萬稅款、滯納金181萬元、滯納利息93萬元,耗資甚鉅而認為不公平,他向財政部提出訴願,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駁回,後續的行政訴訟也敗訴,於是在2015年7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且就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並未衝突。但大法官會議指出,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分是政府為督促而設,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應立即失效。許虞哲指出,因為滯納金的加徵利息部分已違憲,目前已發函向各稅捐單位下達停止徵收的命令,而滯納金的加徵利息並非稅收,更不會有稅損問題。他表示,將洽法治機關去研究如何處理,至於影響多少國庫收入,他認為利息收入不多,但詳細數字還要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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