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司改國是會議 民間辦論壇公評太極門稅案判決
▲4月1日世界公民日,法學界、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等各界舉辦論壇,從證據法則等角度評論太極門稅案判決。(圖/翻攝自法稅改革聯盟) 大 中 小 蔡政府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熱烈展開的當下,仍然出現恐龍法官重重打臉司法改革?今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簡稱中高行)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及劉錫賢三人被太極門弟子按鈴控告枉法裁判,恐龍法官無視事實證據、違反「證據法則」。林秋華法官在中高行記者會自爆忘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卻又大言不慚判決可受公評?在4月1日世界公民日,各界就「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舉辦論壇,公開評論228號判決。主辦單位之一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博士特別重視這個賦稅人權重大事件,遠自瑞士傳來呼籲,談到2012年12月7日他與洪道子博士共同發起的「賦稅人權宣言」,「這個宣言強調各國政府必須確保人民的有效賦稅防禦權、救濟權,並保障隱私權及充份被告知的權利。賦稅爭議的訴訟與解決應遵循法律管道在合理的時效內依法快速處理。我們呼籲各國政府推動公平、合理及平等的賦稅制度,以實踐賦稅正義。」蘇友辰律師指出,太極門案件同一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國稅局敗訴,中高行卻判中區國稅局勝訴,這就是矛盾,最高行政法院應該統一見解。陳明律師指出,中高行的判決引用太極門刑案偵查中的檢調資料,根本不具有證據資格,更不用說證明力已經被三審法院推翻,而行政法院法官又傳那麼多的證人,加上案件有那麼多的函查書證,陳明質疑,難道這些證據都不如已經被推翻的檢調資料嗎?敬師禮性質依民法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最需要被尊重的,要探究當事人的真意目的,法官不能輕易推翻當事人真意而自己做認定。推計課稅更要嚴格遵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不是不受限制的擴大解釋。前立法委員羅淑蕾表示,行政法院袒護稅捐單位,歷年撤銷稅單少之又少,稅務案件數字繁雜又專業,法官不會用心探索。羅淑蕾指出,太極門案國稅局把檢察官的違法起訴書當聖旨,其實起訴書不是聖旨,被起訴不代表有罪,相關的證詞筆錄可能是被脅迫、誘導,所以才需要有審判程序。當判決對當事人不利,稅務機關就奉為聖旨,對當事人有利,稅務機關又說可以不依,他們有自由裁量權,太極門案就是在這種心態下產生。殺人罪都有時效消滅,稅是無止盡追到天長地久。「我自己會計師幾十年,看到許多人因此自殺、家破人亡、無法翻身。」黃麗蓉律師指出,中高行該判決絕大部分引用太極門刑案之調查筆錄,完全忽視之後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的認定,如此獨尊檢調筆錄之判決,是納稅者保護法通過後賦稅人權保障最大的諷刺。黃麗蓉舉例,檢調筆錄已有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受訊人公證書證明確有受強暴脅迫情事,依法無證據能力,逕行引用即有違證據法則;再者敬師禮之性質已有刑事判決認定為贈與及其他有利之贈與證據,中高行判決明顯違反證據法則。太極門稅務冤案此次在中高行審理之初,當事人就曾經提出異議,要求審判長林秋華及受命法官莊金昌均應依法迴避,因其二人於2005年到2007年間都曾經審理過太極門案,做出駁回的不利判決認定。此次二人無視法律規定,未依法迴避,再度駁回。蔡富強律師指出,迴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公平法院、公平程序,法官需處於中立的第三人地位進行審判。林秋華於2005年間即擔任太極門80-84年度綜所稅案之陪席法官,並做出「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該判決對最重要之爭點敬師禮性質已做出不利之見解。在既定成見之下,林秋華竟未依法迴避,仍擔任「太極門80、82、83、84綜所稅案」之審判長,並仍以相同見解駁回原告之訴,已嚴重侵害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公平審判之基本人權。蔡富強說,從本件裁判理由,關於敬師禮所得性質之事實認定,共18處引用林秋華前曾參與審判之「中高行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足以證明法官於審理之前早已形成預斷,違反公正中立之憲法原則,法官偏頗預斷一目了然。蔣瑞琴指出,太極門在法庭上一一駁斥國稅局提出的說詞,甚至指出國稅局的律師說謊,但是還是被法官駁回,其中原因是因為法官認為太極門沒有盡協力義務,所以容許國稅局推計課稅。蔣瑞琴說,太極門掌門人是個人,沒有設帳簿之協力義務,更無保存及提供帳簿文據之義務及可能,國稅局要求提出根本不存在之帳冊等資料,明顯要求掌門人負擔法律無明文規定及無期待可能性之協力義務。更何況,國稅局於1997年到2002年間就已經取得刑案查扣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相關帳戶的銀行資料,卻仍怠於依職權調查,因國稅局拖延十數年未依職權調查,致資料滅失不全,其所導致之不利益,自應由國稅局承擔,怎能再歸責於納稅人!蔣瑞琴認為,最匪夷所思的是,行政法院法官無視刑事審理過程傳訊近200名證人,並就12大箱扣押物逐一縝密調查後認定太極門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竟採信國稅局片面之詞,採用刑事判決確定無證據能力、證明力的扣案資料,自行認定不存在之事實,此已經不是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而已,更有枉法裁判之嫌。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從太極門案涉及的信仰自由談起,稅務機關及行政法院法官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見解狹隘,流於形式且空泛,欠缺憲法人權意識,認為要立案登記、有教會組織或經典才算宗教團體、信仰團體,未能充分掌握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涵(尤其是本土化的觀察),令人遺憾!宗教信仰應該被寬容看待,如在德國基本法第4條第1項明訂,信仰、良心及宗教與世界觀認同之自由不受侵害,就算不自稱宗教,還是值得在憲法上跟宗教信仰一樣被保障。吳志光認為,宗教存在先於國家,先於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自我理解,也不要用狹隘宗教意涵去框住,就像國稅局、財政部、法官甚至民眾現在的看法都窄化了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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