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修法 薪扣額可能採雙軌制 最晚2020年報稅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圖/記者顏真真攝,2017.2.9) 大 中 小 針對林若亞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做出745號解釋,綜所稅薪資特別扣除額明定法定上限12.8萬元,違反平等原則違憲。對此,財政部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未來將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在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一定會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最晚在2019年2月完成修法、2020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薪資所得扣除額可能新增「實額扣除」選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9日指出,其實,目前各國做法不同,有採核實扣除,也有定額扣除、定率扣除,不過,由於薪資所得課稅人數在各國比例都很大,因此,還是要看當地稅法慣例,像是美國個人所得稅採列舉扣除、日本則採定率扣除、韓國採稅額扣除、中國大陸與台灣一樣,都是採定額扣除的方式。宋秀玲表示,過去我國考量薪資所得者多屬中低收入者,成本費用減除舉證有其困難度,加上這幾年用稅額試算也有共識,定額扣除對稅額計算是有其必要性,根據2015年綜合所得稅總申報戶共613萬戶,其中申報薪資所得戶數約540萬戶,估計薪資所得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比例高達9成以上,該服務對薪資所得者確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效益。宋秀玲也強調,大法官釋憲中也表明,薪資所得定額扣除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基於簡便、考量稽徵成本及納稅人舉證困難,採定額扣除方式對納稅人是較有利。至於未來薪資所得扣除的稅法設計是否會採多軌制?她說,依照大法官解釋,除現行「定額扣除」,還要多一個「實額扣除」,而且最晚要在2019年2月完成修法,也就是說,最晚2020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至於外界擔心修法後一般納稅人較難受惠,反有利高所得者,宋秀玲說,從大法官解釋意旨來看,主要是認為所得計算要符合真實所得,若未來稅法准許減除賺取薪資的直接必要成本費用,計算出的還是實質所得,而且納稅人要負相當舉證責任,「我想不至於有這樣的顧慮」,只是稅制會變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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