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司法判決不公? 美英陪審制利弊分析

▲多起重大刑案輕判,不禁讓民眾思索台灣司法是否應納入陪審團制。(圖/翻攝自Google Map) 大 中 小 台大宅王張彥文殺前女友案,從一審判無期徒刑,到二審改減刑至21年半,刑期越來越輕,也讓部分民眾質疑台灣司法不公,建議應納入陪審團制度。當前美國、英國等都設有陪審團,但該制度真能減少司法不公嗎?下文剖析該制度的優缺點。所謂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讓他們參與訴訟審理,同時陪審員可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及司法制裁。在美國方面,據了解,該國的陪審團成員,只要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皆可能成為陪審員之一,這是為憲法賦予美國人民的權利及義務。而美國的陪審團,又可分成大陪審團與小陪審團。大陪審團約12~23人,只處理刑事案件,並負責聽審證據,且根據檢察官、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決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對被告提起公訴;小陪審團則約6~12人,針對刑事訴訟,會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民事訴訟則負責解決爭議和賠償。在英國方面,該國被認為是現代陪審制度的起源地,凡在英國的政府選舉中登記為選民,且年齡在18~70歲,並從13歲起在該國居住5年以上的公民,便具備成為陪審員的資格,但精神病人或從事特殊職業者如法官、警官、律師等,不能擔任陪審員。據悉,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刑事法院,陪審團由12人組成;在蘇格蘭則由15人組成。一般認為,陪審團制度的優點有二:一、不同觀點能被重視。這是因陪審團由不同職業的陪審員組成,他們具差異的生活經驗與觀點,可令其判斷出訴訟雙方的陳述是否合理、證據是否可信,從而做出公正判決。二、避免司法專斷。因為普通民眾都可參加司法判決,有利減少司法判決不公。但陪審團制度也有三大缺點:一、耗費大量人力與物力。由於號召多位陪審員,須要支付額外經費,同時陪審員擁有不同的觀點,也會連帶延長審理時間。二、陪審員因其他因素而不客觀。當陪審員因遭受賄絡,而有其他偏見時,難以保證判決過程是否客觀,進而影響司法結果。三、陪審團不具法律專業。因為陪審員只是普通民眾,不一定具備法律專業素養,無法保證他們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能符合法律的規定與精神。綜上所述,由於陪審團制度各有利弊,歐美等國近年來,也常討論陪審團的存廢與否,所以不見得台灣司法納入陪審團,便真能改善司法判決不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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