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漏網之魚 立院初審通過 反避稅條款擴及個人CFC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由於時代力量黨放棄提案,因此由政院版勝出。(圖/記者林昱均攝,2017.04.10) 大 中 小 立法院財委會今(10)日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原先有時力版與政院版,但最後時力放棄提案,因此由政院版勝出。條文主要規定在反避稅條款中,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個人CFC)將比照企業受控外國公司辦理。財政部為配合國際組織OECD的透明租稅規範,曾提案反避稅條款,並在去(2016)年7月時三讀通過,針對營利事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以避免企業將資產藏在低稅負國家以避稅。不過,財政部也發現法條上並未規範個人CFC部分,可能會有企業主以個人股東名義,將錢藏在海外避稅,因此提案修法。根據今日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若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且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須被視為CFC而納入課稅範圍內。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

另外,CFC股東本人、配偶及二等親,若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10%以上,就得按比例認列CFC年度盈餘,並列入海外所得申報。不過按規定,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

而適用個人CFC條款者,在申報所得時,應就CFC當年度盈餘來計算營利所得加上海外所得,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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