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現行法中,愛滋感染不能捐贈器官規定,未來愛滋感染者將可互捐器官。(圖/記者林人芳攝,2016.11.24) 大 中 小 行政院院會今(24)日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現行法中,愛滋感染不能捐贈器官規定,未來愛滋感染者將可互捐器官;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表示,依現行法規,愛滋感染者是不能進行器官捐贈,但修法後,如果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滋捐贈者捐贈器官;此案仍須經立法院通過。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經過書面同意後,可以使用同為愛滋感染者的器官。根據現行法規規定,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必須通報主管機關,並不得輸血給他人,也不能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修法後,受移植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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