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保證驗屍公正?過去法醫都是男人遇到女屍「男女授受不親」怎麼辦

parsetable('', '', '[tr][td]在沒有現代技術的情況下,古代法醫如何驗屍?古代法醫都是男人,遇到女屍怎麼辦?如何保證公正?從考古發現來看,中國在2000年前對如何驗屍已有具體要求和一套方法;古人使用的驗屍手段,有的現代仍在使用。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古代驗屍時也講究「迴避」……

圖:古代仵作驗屍場面(連環畫《潘金蓮》插圖,武大郎被害後,仵作何九前來驗屍)

現代驗屍有專門的法醫,古代沒有「法醫」一說,但也有類似幹法醫工作這樣的人,如秦國的「令史」,到唐宋時,「仵作」便是事實上的「法醫」。仵作又稱「行人」,本是古代專門從事屍體處理、幫助殯葬的人。到宋朝,驗屍成為偵辦凶殺案通行司法鑑定手段後,仵作便常被官府僱用為「法醫」,操驗屍體。仵作工作時,要在主持檢驗的官員指揮和監督下進行。驗屍情況要在現場大聲報給主持官員,最後由驗屍官員得出鑑定結論。從這點上來說,仵作僅是「法醫助理」,先秦時令史前往現場必帶的「隸臣」,也屬於這一類人。


圖:古代驗屍圖格(《洗冤錄詳義》插圖)

仵作工作時要細察屍體,不能有半點馬虎。《洗冤集錄·驗屍》中有這樣的說法:「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意大概思是,即使不是致命傷,也要責令仵作當場報出來。

在古代,除了仵作外,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人——陰陽先生,很多時候也會兼任「法醫」,參與驗屍,給官府斷案提供情報。

陰陽先生就是民間俗稱的「風水先生」。在清代,陰陽先生的作用很大,如在過去的老北京,人死後要請陰陽先生「看墓地」、「寫殃榜」。殃榜有迷信色彩,可以看成是「辦喪文書」,一切活動依殃榜進行。


圖:攔柩請驗(圖源清《點石齋畫報》)

在古代很多時候,殃榜還具有特殊的司法文件功能,如在清代的北京,殃榜就是一份「死亡證明書」。現代憑死亡證明書,屍體才能進火葬場火化,而殃榜則是古代出城下葬的「通行證」,沒有殃榜,棺材擡不出城門。有的人家為了方便,出棺時直接把殃榜貼在棺蓋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仵作、陰陽先生都由男性擔任,對男屍進行檢驗,如果是女屍他們便不宜出現了。那由誰來驗屍?古代還沒有女法醫,遇到這情況往往由「穩婆」兼任,在早期還有「隸妾」,協助主檢官完成驗屍。


圖:安徽碭山出土清代女屍

人命關天。先秦時官府已對驗屍作出司法要求,以規範驗屍行為和過程。如發現凶殺或死亡案,法醫要及時進行勘驗、鑑定,且不能一人單獨辦案。《封診式》中的《賊死》報告裡,便寫透露出,除「令史某」外,還有「牢隸臣某」,隨「甲」一起前往。

到唐朝時,驗屍工作已法制化,唐律中已有驗屍方面的硬性規定。宋朝更有進步,宋朝的法醫學檢驗、中毒鑑別、急救措施等已相當規範、先進,並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

中國現存的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便出版於宋朝,由中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宋慈撰寫,書中對驗屍便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連驗屍報告的格式、寫法都有明文規定。

圖:清李太初驗屍專著、手抄本《檢驗詳說》內頁

《洗冤集錄·條令》開篇即稱:「諸屍應驗而不驗;或受差過兩時不發;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司法行為要求客觀公平,但在實際工作中,仟作這一類「法醫」工作報酬很低,難免行為不端。如果驗屍時受賄舞弊,有主觀造假、作偽等腐敗行為,會咋樣?麻煩大了!


圖:清刻《洗冤集錄》

如在唐朝,法醫檢驗不實,要被判杖刑,甚至坐大牢,即使失誤都要承擔責任。《唐律疏議·詐偽》「詐病死傻子檢驗不實」條規定:「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宜實驗者,以故人罪論。」

宋朝還有這樣規定,屍檢中如果拿紅包什麼的,要被嚴懲,即《洗冤集錄·條令》中所謂:「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宋朝屍檢中還強調「迴避」,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均不能參與驗屍,「諸檢覆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


圖:古代法醫現場勘驗圖(漢代畫像石)

宋朝的驗屍操作規程既科學,又嚴格,對後世影響極大,為元、明、清朝所效仿。如在清朝,法醫在驗屍時弄虛作假,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律治罪。

清《洗冤錄詳義》中,便記錄有一則仵作驗屍時弄虛作假被治罪的案例:山陽縣(今江蘇淮安區)有一命案,原告稱其弟被人打死了,把打人者告到縣衙。縣官是個近視眼,被買通的仵作便將正常的屍體現象謊稱為傷痕上報定案。被告不服上訪,稱死者是得急病死的。後開棺再驗屍,果然仵作所報不實。

轉仔自: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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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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