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衝撞人行道拒捕被警方擊斃 家屬提出國賠244萬 被法官狠狠打臉 


警方在執勤時,用槍標準一直讓許多員警感到困擾,在2013年,
一位黎姓竊賊為了躲避警方緝捕,開車衝入人潮眾多的西門町人行道,
張姓員警見狀,怕行人有立即危險,他跑到黎男車前,
掏出警槍喝令他下車,但黎男不為所動,張姓員警見其況危急,
朝車的方向開了兩槍,但其中一槍射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部送醫不治。

案發後,基於人道上的責任,張姓員警以盡最大努力補償黎姓家屬80萬元,
希望能幫助失去父親的黎姓孩子們,但黎男家屬仍認為此事已逾越執法必要程度,
且黎男身亡時僅30歲,而3個孩子也才1歲、2歲和8歲,
因此提告要求台北市警局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依照過失責任「6(警局):4(黎男)」再扣掉以賠償的80萬元,
台北市警局應賠償244萬6195元。

檢方原審認為張姓員警是正當防衛,兩度都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黎男家屬不滿意和解金額,申請再議,檢方第3次調查後
,改以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起訴張姓員警,但張姓員警說,
當時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他並不後悔選擇開槍保護民眾,
一、二審法官也認同張姓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脫逃,得使用槍械」,
認為他符合用槍時機與比例原則,判他無罪,但仍可上訴。

許多網友得知獲判無罪,紛紛表示認同,「終於碰到一個有良心的法官!」、
「拒捕又要衝撞行人,不開槍要幹嘛?」、「為什麼還要賠80萬給家屬」,
也有網友提到2年前的一件令人難過的案例,桃園中正夜市的賴小妹妹
就是嫌犯被員警攔查不停車,到處亂衝,倒車衝撞導致死亡,
「還要多少像這樣的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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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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