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退休案法院判准退 鄭運鵬:違背國人情感和期待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因辱台言論遭扣月退俸6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8日判決郭勝訴,暫可保住約六萬元月退俸,全案仍可上訴。(圖 / 資料照片) 大 中 小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因辱台言論遭扣月退俸6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郭勝訴,暫可保住約六萬元月退俸,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19)日表示,台北高等行政院法院沒有依據新的法律精神,判決郭冠英勝訴,這完全是違背國人的情感和期待。郭冠英因發表辱台言論,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期滿後獲聘出任省政府秘書,任職十四天就以年滿六十五歲申請退休、月領六萬元惹議,銓敘部以人事任用有瑕疵為由退回郭的退休案,郭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無面試非甄試必要條件,撤銷銓敘部處分,指銓敘部應做准許郭退休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對此,鄭運鵬表示,台灣省政府於2014年2月26日於人事行政總處機關徵才網公告徵才,外事業務秘書之職缺,在多人應徵之下,卻錄取將屆齡退休又素行不良的前公務員郭冠英。鄭運鵬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而郭冠英生日是1949年4月22日,卻於 2014年3月回任公務人員,離公務員限齡退休,不得進用65歲,只差一個月。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郭冠英回任一個月即必須申請退休,顯然異於常態,顯不合理。鄭運鵬指出,2016年5月1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新制規定免職者不得再任公務員,並規定以後有違失的公務員即使在遭懲戒前搶先退休,政府事後仍可依其違失情節,追扣已領金額或另罰款,被稱之為「郭冠英條款」。台北高等行政院法院沒有依據新的法律精神,判決郭冠英勝訴,這完全是違背國人的情感和期待。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說,郭冠英傷害公務員形象,同時背叛國家的利益,對納稅人充滿貶抑汙辱,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只能說遺憾,檢察官的上訴程序應該要繼續走。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郭冠英的退俸問題已經進入羅生門,歹戲拖棚,他離退休有一段時間了,銓敘部根據過去往例及這次任職的合法性提出討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作出裁決,不過因為案子還可以上訴,他認為說有幾條路可走,一是繼續上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二是雙方合意合解做些處理,雙方各退一步,但是否有空間,要看雙方主導人的智慧,但眼下看起來有十天的上訴期,在結束前,包括銓敘部在內的相關單位,會提出上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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