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屁不通 台灣人的人身權利未免太低了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低的可憐,新台幣十萬元以上就可以被限制居住或限制出境,憲法第十條、人民遷徙自由權利形同虛設,簡直狗屁不通,欺人民太甚。

『行政執行法第24條;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難怪台灣進不了聯合國,有這樣的法律配進聯合國嗎?只會在小島上欺負自己的百姓,難道這些立法諸公不知道國際上面不得應民事而拘提管收及居禁,台灣法治之落後匪夷所思。請問國際公約有利於台灣民眾的有效乎?如果無效也是狗屁不通,欺人民太甚。行政機關因所謂公法上之金錢給付之義務而行對人民之拘提管收行為更本違反國際條約。在先進法治國家看來或樂於遵守國際條約、公法、慣例的國家看來簡直是現代的笑話。台灣的人民的憲法權利,立法者、執政者、政黨關心嗎?老百姓自己關心嗎?還是只會幸災樂禍?

台灣法治加油,落後的台灣加油。

台灣真是落後,難怪是全球最不適合投資的地方。

摘自:https://www.facebook.com/HX840422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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