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中汽車大獎 閨密卻撕破臉法院這樣判

▲借HAPPY GO卡消費抽中汽車大獎,閨密卻撕破臉法院這樣判。(圖/社會中心翻攝) 大 中 小 台北市游姓婦人出借自己的HAPPY GO卡給莊姓友人,莊女到遠東百貨消費1萬多元,並參加抽獎抽中價值62萬9000元的汽車,事後想領獎卻發現汽車已被游女領走,雙方因此撕破臉,互相告上法院,高院審理後認為莊女請求無理,但因游女曾答應給莊女18萬1千餘元,因此判決游女免還,給付莊女18萬1千餘元即可,全案定讞。法院判決指出,莊女借來卡片後到遠東百貨消費並參加抽獎,事後被通知抽中價值62萬9000元的汽車,游女接獲領獎通知,開心與莊女分享喜訊,但雙方最後卻因汽車該歸誰而撕破臉,莊女不願歸還卡片,游女見狀就到百貨公司稱遺失卡片,又補辦了一張並領走汽車,莊女因此怒告游女侵占。莊女一開始向法官主張,該張HAPPY GO卡游女沒在使用,所以才會跟她借來用,之後又改口是「借名登記」,自己才是卡片的主人,但卻無法舉證,法院因此認為卡片是游女借給莊女使用,因此應該依規定將獎品交給卡片的主人。而審判過程中,游女表示汽車已經以44萬元賣掉,扣掉相關費用,淨得36萬餘元,願意將一半給莊女,約18萬餘元。高院16日判決認定莊女請求無理,游女所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起訴,但應分給莊女18萬1千餘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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