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違憲 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

同婚釋憲案,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 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應修法。圖為司法院 秘書長呂太郎(右)及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左) 出席記者會,回應相關提問。 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6年5月24日 大 中 小 大法官24日發表第748號釋憲文,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兩人提出不同意見書,表達不同意見。黃虹霞的部分不同意見書,陳述她同意相同性別之二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相互扶持,應以法律對此種結合給予適當保護。她同意滿20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主決定為或不為特定法律行為,包括結不結婚、與誰結婚,也包括與異性別或同性別之人成立婚姻以外一時或永久結合關係。不同意部分,黃虹霞說,她不同意748號解釋文中有關「婚姻自由」的論述。她解釋,傳統婚姻是單指異性婚姻並沒有爭議,但在未重新定義「婚姻」的前提下,如何飛越「以異性婚姻為定義」的婚姻自由,明顯有邏輯上的謬誤。吳陳鐶則提及不同意見書,理由包含一開始的台北市政府之聲請不合規定,受理本件台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定之吳陳鐶最後提到,現行民法規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為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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