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生安全平台」啟動

▲ 衛生局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查獲春○田公司涉改標及販售逾期食品。(圖/高雄地檢署提供,2017.5.4) 大 中 小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5月3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及農糧署兵分二路於本市春○田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區倉庫及苓雅區門市(另有登記名稱:臺○有機有限公司,同負責人)同步稽查,查獲業者涉嫌使用逾期原料分裝再製為「健康即食腰果」、「自然健康杏仁果(生) 」、「純原蔗黑糖粉」、「純原蔗黑砂糖」、「健康即食杏仁果」、「自然健康燕麥片」及「光中杏」等7項產品;衛生局立即封存現場違規原料及產品,約計29公噸,而相關涉嫌改標延長有效日期之違法事證已由檢調查扣,全案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衛生局說明,該公司係以販售健康及保健食品類之堅果、燕麥片及蔗糖等為主,稽查當日於製造加工場所之報廢區內儲放大包裝黑糖、燕麥、杏仁果等多項逾期食品原料,經廠內員工坦承使用報廢區逾期食品原料分裝再製,針對上述二處現場逾期食品有腰果、杏仁果、純蔗糖等7項產品,就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封存約計29公噸,已令該公司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規定進行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並建立退貨機制。另由檢調查扣攜回進貨單、出貨單及電腦等相關事證,釐清產品下游流向,衛生局已依檢調單位提供之下游廠商資料,通報所轄縣市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衛生局強調,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另衛生局呼籲,相關食品業者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落實自主管理,善盡社會責任,勿以身試法,並提醒消費者,如有購買涉案產品,可向通路商提出退換貨要求,如有消費爭議,可逕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市民若發現業者有竄改並販售違規產品,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以揪出不肖業者,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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